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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七)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存入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问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需要纠正和改进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题,以及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重要情况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提出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规定的建议。
  (四)审计结果显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业绩显著,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良好的,可以作为正面典型通报,建议有关方面予以表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五)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审计结果报告、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形成的文件资料存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内通报审计结果。针对审计情况研究加强或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二)对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三)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当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督促检查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下级部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本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采取合适形式通报审计结果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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