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公务员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工作业绩突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差,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职务调整。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对任期内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经组织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予以处理。是公务员的,同时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干部管理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五)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存入干部档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经营业绩考核、职务聘任、兑现绩效薪酬等及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提出整改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期限。对未在期限内落实整改的,追究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在职权范围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收缴被审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所在企业应上缴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等工作。
(四)在职权范围内,对审计结果反映出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管理严重失误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和避免进一步损失,并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企业领导干部相关责任。
(五)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题,以及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审计结果反映企业领导干部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重要情况应当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