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其职责权限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并负责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运用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运用的协调和运用情况统计、报告、通报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及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根据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抄送审计结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出资管理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告及相关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题,以及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审计结果应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评价客观。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管理、经济决策、执行政策法规和廉政纪律等责任事项的审计情况;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价;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经审计查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决策等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对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规定应该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经核实后,应当进行处分、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问题查证落实的应当追究责任,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提出治理、预防的意见和措施。
(四)采取适当方式通报依据审计结果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