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鄂办发〔2008〕2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14日
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鄂发〔200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办发〔2007〕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立案侦查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用结合、整改结合,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