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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审核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立项,并将年度计划纳入全年重点项目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和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争取省财政对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市物价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拟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负责牵头与市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公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和价格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对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开展统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市公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代建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及配套市政设施组织建设实施工作,做好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接受市人大监督。把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政绩考核,每年市政府与各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由上至下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考核,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
  各镇(区)政府每年在向市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各镇(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骗租廉租住房、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以及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牟利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和保障资格,5年内不接受其住房保障申请。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镇(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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