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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可采用政府组织、项目代建方式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项目公开招标,落实项目法人进行建设。
  (六)廉租住房项目核算方式。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程项目分开核算,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基建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八、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各镇(区)政府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对房屋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区进行整改,拆除违章建筑。
  (二)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为雇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城中村,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宿舍,实行统一管理,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九、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一)明确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规划、国土房管、税务、物价、环保、统计、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镇(区)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如下(各镇可参照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工作,协同规划等职能部门做好选址、规划等工作;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有关廉租住房保障项目支出预算,结合我市实际,与市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统计局等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牵头与市住房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制订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准入、退出办法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完善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及建立档案工作。
  市建设局:协助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相关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编写《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的规划选址、小区详细规划的审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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