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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向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住房后的剩余房源,由政府按照成本价收购,统筹向其他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七、切实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编制和落实供应计划。各镇(区)政府于2008年10月底前,制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为确定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提供指引,并向市规划局、市房委办备案。
  (二)落实用地供应。各镇(区)政府在编制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选址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合理选址、科学布局,要有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在城镇中心区域。严禁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三)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建设成本。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房委办备案。各镇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物价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房委办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各镇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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