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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延续。要继续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的实施,加大依法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积极扩大覆盖面和归集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提高职工购房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重要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力,以保证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高效运转。
  (六)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各镇(区)政府抓紧制定有关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含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房委办和市民政局备案。严格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镇(区)每年3月前完成对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复核工作,及时更新我市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信息系统资料,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政府财力的合理使用,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
  (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等因素进行评分并按次序轮候。
  (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中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产权转让时同地段基准房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上述内容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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