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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可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解决。
  采用货币补贴方式的,对于符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低保户,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全额补贴;对于符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核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物价局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采用实物配租方式的,对低保户继续实行最优惠租金;对低收入家庭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制定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物价局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即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三)廉租住房房源。实物配租房源可采用政府新建廉租住房、购买符合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腾退的公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其中,腾退的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予以改建。
  新建廉租住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可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四)确保规划配套和功能质量。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间,且具有完善的生活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廉租房承租户不得更改房屋的外观和内部结构设施。有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
  (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其他资金。
  城区居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由市与区两级按8:2的比例分担。
  各镇(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时,应按以上规定将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足部分由各镇(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予以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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