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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三)逐步改善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一五”期末,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的城镇居民,其家庭收入应符合市住房委员会公布的《中山市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的标准》(以下简称《保障标准》)所规定条件。有条件的镇(区)可按照省政府的划定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量住房的租赁水平、存量经济适用住房的数量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房委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区)政府,按各自的职责,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实,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申诉、复审等程序,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符合市住房委员会公布的《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施动态管理,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民政、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五)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及建立档案工作。市房委办会同各镇区有关单位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并于2008年底前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五、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套型面积不得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具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房管、规划、民政、建设、统计等部门,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以户为单位进行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在增加廉租住房供应的同时,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增强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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