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建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把握好的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资本来源不同,创业投资企业分为内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制的内资创业投资企业须依据
公司法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需要前置行政审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须依据《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5部门令二00三年第2号发布),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四、积极配合创业投资企业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对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做了具体规定。设区市和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配合财税部门落实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五、探索设立本级政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加快发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省份、设区市及开发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设立了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我省各设区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有条件的扩权县主管发展改革的部门,要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主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探索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对于承诺同意引导基金运作规则和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要积极支持并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