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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


  (六)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及户口在农牧渔良种场的农民和居民,要根据其不同的身份,分别纳入当地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四、深化内部经营机制改革

  (七)严格清理、核定人员身份。转制时,相关部门应对原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身份进行清理核查。身份认定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1、对经过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登记手续的人员,确定为农牧渔良种场正式职工。1994年以后未办理招收、录用、登记手续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正式职工的子女、婚嫁人员(包括娶进门的媳妇和上门的女婿),在农牧渔良种场分配了土地或与农牧渔良种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也视同为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身份统一为农业职工;从事非农业生产的管理、技术人员等,其身份统一为非农业职工。

  2、对未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登记手续,但有原始凭证证明由农牧渔良种场自主招收且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的人员,确定为临时工,其相关政策比照城镇企业临时性用工政策执行。

  3、对未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登记手续,也未与农牧渔良种场办理自主招收手续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农牧渔良种场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对原为方便管理划入农牧渔良种场代管的周围农村的村民,其身份应明确为农民。

  5、改制期间,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停办各种形式的招收职工的手续。

  (八)切实精简机构,妥善安置人员。改制后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根据自身规模,合理确定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保护,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后富余人员由单位自行消化,妥善安置。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干部分流财政奖励政策比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干部分流财政奖励政策执行。

  (九)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加快经营机制改革步伐,可采取兼并、租赁、拍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盘活资产存量,尽快走出困境。改制后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保持土地的国有性质不变,严格保护耕地资源。要对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债务和资产进行清理锁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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