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
(鄂办发〔2008〕27号)
为了加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步伐,促使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尽快走出困境,实现全面、稳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场取向、分步实施、保持稳定”的总体原则,着眼于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示范样板作用。
(三)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稳步推进。
二、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
(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场制宜,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
1、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转制,改革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原则上要整体转制为企业。不能够转制为企业,但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按规定单独设立为乡镇或办事处;不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设立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
2、转制后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因不够一个社区建制而设立的居民小组,应纳入所在地社区统一管辖,开展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
3、原由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采取“以场带村”形式管理的农村村组,要本着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纳入当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
4、已经进行企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或其他形式改革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可维持原有改革现状不变。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五)在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过程中,要切实解决好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改制后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统一比照国有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地要在甄别身份、锁定人数的基础上,尽快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单位和职工要按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对于确有困难、暂时无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经核实后,单位补缴部分由财政分级负担;职工补缴部分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劳动保障厅制订。已经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可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