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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组织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综合监督检查和证(牌)换发工作
  2008年8月1日-12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卫生、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条例》、《环境保护法》、《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辖区内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一次综合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例》中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省、市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对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对符合条件和规划予以保留的屠宰厂(场)应向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申报登记。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条例》施行后130天内向市政府提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更换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下简称证[牌])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政府予以换发证(牌)。新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抓好屠宰行业监管和猪肉市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协同联动,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畜牧食品部门负责生猪检疫、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依法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场)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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