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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8〕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08〕155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全市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业务培训
  自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市、县(区)加强了生猪屠宰管理,猪肉质量明显提高,但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制售病死肉、注水猪肉等现象时有发生,生猪屠宰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疏漏和薄弱环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制定具体方案,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学习、培训活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让消费者了解《条例》主要精神,使其知法、受法、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特别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提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水平,为《条例》得以正确的贯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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