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首问接待人应做到:态度热情,有问必答,耐心听取,积极解释,要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处(室)的业务,扩大知识面,以便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首问责任人应做到:态度热情,举止大方,坚持原则,注重实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体现建设厅机关公务员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章 限时办结制
第三十九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须经省建设厅审批、审核或者批复、批转、呈报、回复的事项,厅机关各承办处(室)受理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和要求办结完毕的制度。
第四十条 限时办结的范围主要有:建设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和建设非行政许可项目)、备案项目、行政复议等行政管理事项,厅内各类公文处理件,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交办件,下级机关请示件,群众信访件、举报投诉件,部门文件会签件,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厅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经厅务工作会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措施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相关具体措施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行政许可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承办事项情况较复杂和特殊,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完毕的,承办处(室)应写出书面说明,经厅领导同意后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及服务对象说明未办结的原因,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结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本机关各处(室)的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和公布手机号码等方式告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交办事项,是指由厅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其他厅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处长(主任)(含主持工作)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