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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凡问责情形是由本部门公务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厅党组在对该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也要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问责情况,将作为厅党组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凡一年内被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问责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应降低一个等次);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行政问责实施办法执行。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对从事或承办行政事项的聘用、借调、借用等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行政问责实施办法管理,对其造成问责情形的问责由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七条 服务承诺制是本机关根据省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能要求,对本机关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向社会和公众做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省建设厅的工作职能、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备案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的服务项目(包括工作职能、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备案事项)等相关情况,通过媒体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云南省建设厅网站、云南省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主要公开内容为:

  (一)具体职能

  省政府赋予本机关的工作职能。

  (二)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事项

  1.服务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备案事项。

  2.服务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依据;办理期限;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3.办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配套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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