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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厅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由驻厅监察室、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法规科技外事处、人事教育处和机关党委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厅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被调查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调查组应向厅党组提出免于问责的建议;被调查人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调查组应提请厅党组对其进行问责,并提出问责方式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启动问责的同时,被问责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厅党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问责的,驻厅监察室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

  应当问责的,由驻厅监察室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复核、复查申请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厅党组提出书面复核或复查申请,将书面复核或复查申请送驻厅监察室。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厅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厅党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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