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厅机关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厅直属单位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一)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二)及时向领导报告,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 本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厅党组和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副巡视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建设厅提出的附有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各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建设行政部门的领导,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建设厅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向厅党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九)新闻媒体的报道;
(十)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四条 驻厅监察室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厅党组提出书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