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违反规定程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十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不按规定认真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的;
(二十五)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经教育未得到有效纠正的;
(二十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生效的行政判决撤消、变更、确认违法的;
(二十七)在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中,不积极出庭应诉,致使建设厅的形象受到不良影响的;
(二十八)对本部门公务员、本单位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致使其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对其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二十九)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有损建设厅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其他有损建设厅形象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问责方式的种类: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向厅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在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在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其中,厅党组作出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赋予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能按程序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结果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免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向厅党组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在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在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其中,停职检查只适用于厅机关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厅直属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