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未能落实本机关内部之间需要相互提供有关情况或配合协办工作事项等,致使工作延误的;
(六)公务员未办理应当由公务员承办的事项,而交由非公务员办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通过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擅自私下收取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并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八)对符合规定标准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予以受理、许可,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许可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件,应当场说明理由并退件,未当场说明理由并退件的,或者受理后未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给申请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签收手续或出具书面通知,或对已决定不予受理、许可的申请未书面告知理由,致使工作延误和影响办事进程的;
(十一)对涉及不同部门或单位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报送上级机关、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或单位的;
(十二)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办理完毕的事项,以及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又未经厅党组书记(以下简称书记)或厅长批准延期,且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的;
(十三)对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或有明文规定需公示的事项,未在建设厅网站和相关行业网站上公示,或公示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十四)对已被依法取消或者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或者变相许可的;
(十五)在依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十六)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七)违法委托或者准许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等从事行政许可代理活动或违法从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等获取利益的;
(十八)违反公文管理规定办理公文,致使工作被动或延误以及造成影响的;
(十九)在内部行政事务处理方面,贻误办理并损害和影响省建设厅形象的;
(二十)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省建设厅不能按时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十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直接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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