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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凡本机关正处级(含正处)以下全体公务员、厅直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厅机关公务员),厅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具体适用范围为:行政问责制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厅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负责人;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厅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快捷、亲民便民、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机关成立“实施省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四项制度在本机关的贯彻落实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任组长、厅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其中纪检组长任专职副组长、专抓四项制度实施工作,厅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法规科技外事处处长、人事教育处处长、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驻厅监察室主任为成员,驻厅监察室主任和厅人事教育处处长为具体牵头承办人。

  领导小组下设行政问责办公室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问责办),具体负责承办四项制度的具体贯彻落实工作。问责办设在驻厅监察室。问责办主任由驻厅监察室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各指派一人组成。

  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既是厅行政问责的重点对象,又是落实本实施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实施办法负总责。

第二章 行政问责制

  第六条 行政问责制是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七条 本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第二章问责事项十个方面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落实四项制度不力或者在落实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省建设厅被上级机关问责的;

  (二)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未明确职责分工和AB角工作机制,导致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和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被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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