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选矿企业办理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工运[2008]106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冶金矿山主管部门:
根据《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7〕1416号)的有关规定,选矿企业申请办理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尾矿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今年3月,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全省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一〔2008〕24号),对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坝高在15米以上或库容在3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做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其它尾矿库只对其进行日常监管,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尾矿全部综合利用(制砖、筑路、充填等),实现无尾排放的选矿企业不需要办理尾矿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将选矿企业的办证条件作如下调整:
申报企业提供原尾矿库设计单位(具有相关资质)出具的该尾矿库设计坝高是15米以下或设计库容在30万立方米以下的证明材料;或申报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出具的该尾矿库只进行日常监管,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