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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8〕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龙岩市汽车产业发展,构建我省载货汽车、专用汽车制造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发展汽车工业的重要意义
  汽车工业是现代工业的重要标志,是产业关联度高、规模效益明显、资金和技术密集的重要产业。汽车产业是我市多年培育的重点产业,在汽车整车制造和汽车零部件加工方面已经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发展汽车工业,将迅速做大做强机械产业的规模与实力,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加快汽车工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重点
  1、总体思路
  围绕建设海西重要增长极战略部署,主动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汽车产业制造基地建设。依据福建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立足我市现有发展基础和潜能,大力发展载货汽车、低速汽车、客车整车及专用汽车生产,并带动汽车配套零部件加工业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福建省重要的汽车生产基地。
  2、发展重点
  重点抓好新建中、重型卡车生产线和新龙马汽车公司客车扩建生产线项目的落地实施;大力开发具国内领先水平的垃圾车、高压清洗车等专用车辆,以及高档客车和各种高质量汽车配套零部件等;积极实施资产重组,引进有技术、有品牌实力的战略合作伙伴,努力打造我市汽车产业的领军企业。
  三、强化政策扶持
  1、用足用活《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6]186号)有关优惠政策,努力促进我市汽车工业更好更快发展。
  2、落实土地政策。在国家从严审批项目用地情况下,对取得发改部门批准的汽车项目用地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对项目用地、特别是整车制造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的最低标准价予以公开出让。
  3、资金扶持政策。设立“市促进汽车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市政府从2009年开始,每年安排500万元汽车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品牌培育、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信息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研究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等,促进汽车产业项目建设。
  4、规费及服务政策。对我市生产的、列入《国家汽车产品公告》,且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龙岩辖区注册登记时,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凡在龙岩辖区上户的龙岩本地产汽车(含低速汽车),可享受龙岩市境内普通公路通行费二年免征的优惠政策。对购买龙岩本地产汽车(含低速汽车)的用户,公路稽征部门按产品公告的吨位向上级申报征费吨位,新车在龙岩挂牌落籍后,车辆养路费可按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关于印发〈关于客(货)运车辆包干征缴公路规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路征〔2005〕26号)的规定按84%统缴包干。对购买龙岩本地产多功能拖拉机的用户,参照本地产汽车优惠车辆养路费的做法,由交通部门按产品公告吨位的84%统缴包干。上述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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