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2008]第1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3月19日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08年8月18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2008年3月19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与建设、城镇设施、城镇绿化、城镇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民族特点、风景名胜、历史和现状,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筹集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