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知
(东府办〔2008〕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影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19号)、《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府〔2007〕136号)和《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东府令第8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认识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灾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信息。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责任感。气象部门必须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作出适当的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机制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级别分为四级,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负责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我市三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负责有关工作协调和综合报告。各镇街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负责有关工作协调和综合报告。市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有关专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是突发气象专项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日常气象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发布。当发布较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除通过正常通道发布外,还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有关镇街等专门报告、通报预警信息。
宣传、公安、教育、水利、民政、城管、环保、交通、安监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网络。以上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落实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处理工作,并把该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