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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8〕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07〕111号)精神,按照今年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低纬,属于气候变化敏感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每年都不同程度受到台风、暴雨洪涝、寒冷、高温、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雷电、干旱等灾害及其产生的次生灾害的危害。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我市灾害性天气呈加重趋势,严重威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从打造“平安东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科学高效应对气象灾害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二、突出重点,抓紧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各项措施

  (一)加快我市气候指标站建设。根据2005年第3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通过的《东莞市自动站气象网规划》和市府办《关于在全市建立自动站气象网的通知》(东府办函〔2005〕295号)的文件精神,计划在丘陵片的松山湖科技园区内、沿海片的虎门港(或沙田镇)、水乡片的麻涌镇、山区片的清溪镇(或塘厦镇)、埔田片的常平镇建立5个不同区域的气候指标站。气候指标站土建、设备和业务用房所需经费已由市财政解决,建设用地由各相关镇(松山湖、虎门港)无偿划拨。请相关镇(松山湖、虎门港)和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选址,尽快建设。每个气候指标站配备观测和设备维护人员2-3个,由市气象局根据东府〔2007〕111号文件精神报市编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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