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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东莞市市容环境优美村(社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环卫整治办负责辖区创建市容环境优美村(社区)组织统筹安排工作,制定镇街创优方案,并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卫整治办”)。

  (二)落实创建任务。各镇街环卫整治办根据创建要求及辖区创建方案,认真督促指导村(社区)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逐项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并组织指导、自评工作。

  (三)创优评选流程:

  第一阶段:(2008年8月31日前;2009年、2010年、2011年的1月1日前),各镇街制定并上报创优方案及创建村(社区)名单,全面铺开动员、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2008年9月1日-10月20日;2009年、2010年、2011年的1-8月),市环卫整治办制定创优检查评分表,各镇街落实创建任务,组织村(社区)开展自评,镇街环卫整治办组织初评,初评分在95分以上的可向市环卫整治办申报验收复检;

  第三阶段:(2008年11月1日-12月20日;2009年、2010年、2011年的9-10月),市环卫整治办组织人员实地复检。复检得分在90分以上的村(社区)名单将在媒体上予以公示(七天)。公示期间收到环境卫生方面投诉的,由市环卫整治办进行实地核实,情况属实的每例扣0.5分。同时,公示期间市环卫整治办将进行暗访,暗访时每发现一例环境卫生问题将扣0.5分。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村(社区),将由市环卫整治办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公布创优结果并颁发“东莞市市容环境优美村(社区)”牌匾。

  (四)检查范围:

  1. 申报村(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条主干道及内街小巷;

  2. 申报村(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每座公厕、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填埋场(简易临时堆放点);

  3. 申报村(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厂、企业等内外及周边环境;

  4. 申报村(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区、出租屋等内外及周边环境;

  5. 申报村(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内外及周边环境;

  6. 申报村(社区)环卫(绿化)工作有关文档、资料及群众满意率。

  五、申报资格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及“省、市卫生村(社区)”创建标准,结合我市环境卫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10条申报标准资格:

  (一)落实管理机构。村(社区)有独立的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有6个以上的专职环卫管理人员;村(居)民小组环卫管理机构有4个以上的专职环卫管理人员。环卫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落实监督检查机制。环境卫生监督员按总人口的0.2-0.3‰配备,落实每日检查制度;环卫工人按总人口的3-4‰配备,并按《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配备上门收集垃圾的环卫工人及分配环卫工人作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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