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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8〕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履行公开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政府信息公开摆上重要工作议程,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尽快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各镇街、各部门要指定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要负起责任,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开有序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各镇街、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在对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认真组织编制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尽快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环节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各镇街、各部门应当将本镇街、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镇街、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各镇街、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之间的相互衔接。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与联办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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