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情况: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建设局核查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建设局认证后予以录入。
(五)不良行为: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机构)报市建设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建设局认证后予以录入。
(六)信用等级:通过市建设局认定后录入的行为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四)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市建设局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行为记录,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及时上网登录。
第一百零六条 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制度。
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登录,公布期限为3年;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在确认不良行为后7日内登录,公布期限为1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布内容应当与企业信用信息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一致。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市建设局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建设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市建设局应及时在网上变更或删除。
第一百零九条 本市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或市外企业(包括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在进入东莞市30日内应当向市建设局申领《信用管理手册》。
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应出示下列资料:
(一)《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仅施工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还应出示下列资料:
(一)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书;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及完善的办公设备的基本情况;
(四)有满足业务管理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基本状况,包括:人员的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情况等;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务工工资以及近二年未发生下列规定中所列举行为的证明:
1. 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二十一条;
2. 勘察设计企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
十九条;
3. 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
二十五条;
4. 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
二十七条;
5. 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
十六条;
6. 质量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
八条;
7. 施工图审查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
二十二条。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第一百一十条 《信用管理手册》由市建设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市外建筑业施工企业在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前,其驻莞人员需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在莞从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承接工程业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出示《信用管理手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予以收回《信用管理手册》:
(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