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接受人大监督及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分为前期准备、调查研究、会议评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计划安排专项工作评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实施评议前两个月将评议的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
第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会议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根据评议内容,组成调研组调研。
调研可采取分组调研、专题调研、综合调研等形式。
调研时,被评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调研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和要求,写出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会议前一个月将专项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会议的程序:
(一)被评议单位作专项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