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2008年5月28日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200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2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
(2008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规范专项工作评议,促进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及应邀参加评议会议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评议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承办专项工作评议事项。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可以邀请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