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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2008〕47号)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以及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中低收入贷款人的经济负担,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更好地服务于群众,经对你公司收支情况进行测算,决定对原收费标准(10年以下按贷款额的0.8%收取;十一年以上按贷款额的0.9%收取)调整为:
  贷款担保期限1-5年,按贷款额的0.3%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6-10年,按贷款额的0.6%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11-15年,按贷款额的0.7%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16-20年,按贷款额的0.8%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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