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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已经2007年9月29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防雷减灾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我省防雷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全省防雷事业的发展,提高防雷减灾工作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防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严格执行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强宣传,切实做好雷电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加强乡村、基层社区、学校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市、县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监测分析、预报警报业务和科研工作,提高雷电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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