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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与农机事故,现就如何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3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通知》)精神,尽快完成全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按照省政府办《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移交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车辆档案和驾驶人档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已办理牌证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档案和驾驶人档案。移交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细节问题,由各县(市、区)公安、农业(农机)部门协商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成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政府组织指挥下制定移交的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移交工作。要妥善解决农机安全监理职能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工资、工作经费困难等问题,确保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队伍的稳定。

  我市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启动,于2008年7月1日前完成。

  二、妥善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机制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机安全作业秩序、安全宣传教育、农机牌证管理等职责。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其职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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