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必须确定至少有2人作为本机关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专门人员,应诉人员应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落实行政赔偿制度,贯彻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定权、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和实施时限等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加强对部门之间矛盾和争议的协调,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四)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行政执法中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督查,并依法予以纠正。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严格按照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
(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投诉制度,构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平台。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法制监督工作的投入,保障法制监督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经费。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正确对待、虚心听取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支持、鼓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曝光。对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依法查处。对检举揭发、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