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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昭政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相对集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将适合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予以集中,减少权力交叉重叠造成的体制障碍。在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合理划分行政职能,下移执法重心,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交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准确确定行政审批的性质和名称,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不断规范审批行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审批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创新政务大厅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服务理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及条件。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没有执法依据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法明确执法职能,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真正挂钩,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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