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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四、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落实

  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一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依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合理安排资金。市政府决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除了省级财政按2005年12月上报的五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720元外,市级财政从2008年1月起按照2008年3月的五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2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补足。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由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农村五保资金”分户,实行专账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预算批复文件,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五保资金划入专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节日慰问,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对分散供养的对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核实提供的农村五保供养人数将补助资金按月划拨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供养对象花名册统一制作专用存折,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五保供养对象,不得代领代发。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按月直接划拨到集中供养机构。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要从收入中适当安排资金或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三是要保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承包权益。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

  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

  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也可以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各地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在全市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较为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体系。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吸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机构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供养服务技能和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经费,以满足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开展需要。同时,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不断提高待遇水平,逐步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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