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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昭政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完善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确立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对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规范供养对象审批管理,在逐村逐户调查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条例所确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遵守法定期限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公告、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相关规定,做到审批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县区民政部门在批准村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应及时免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时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在册。村民不再符合条件时,应及时终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切实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前提条件。

  三、科学制定并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要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参照2007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704元的70%计算,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2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不低于全市确定的五保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教、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指标,及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合理制定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要分别制定),并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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