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从根本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令第85号)的规定,市政府对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
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因职能转变,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10份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