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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使用《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使用《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8]3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仿古建筑工程价格,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仿古建筑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自施行之日起,原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鲁建标发 [1990]8、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青岛市辖区内使用本《定额》,仿古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措施费费率按《费用计算规则》中规定执行,规费费率表见附件一,仿古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附件二。
  四、使用本《定额》,青岛市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编制预算控制价按41元/综合工日执行。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特此通知。
  附件:1.青岛市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表
  2.仿古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青岛市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表

工程排污费

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3‰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

社会保障费

按工程造价的2.6%计取。

住房公积金

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按工程造价的1.2‰计取。

安全施工费

按工程造价的1.0 %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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