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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使用《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使用《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8]32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修缮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自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0]11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青岛市辖区内使用本《定额》,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措施费费率按《费用计算规则》中规定执行,规费费率表见附件一,房屋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附件二。
  四、使用本《定额》土建分册(上),青岛市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编制预算控制价按41元/综合工日执行,使用本《定额》土建分册(下),青岛市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7元/综合工日,编制预算控制价按45元/综合工日执行,使用本《定额》安装分册,青岛市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编制预算控制价按41元/综合工日执行。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特此通知。

  附件:1.青岛市修缮工程规费费率表
  2.房屋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青岛市修缮工程规费费率表

工程排污费

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3‰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

社会保障费

按工程造价的2.6%计取。

住房公积金

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按工程造价的1.2‰计取。

安全施工费

按工程造价的2%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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