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重大投资项目督促检查及定期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推进督促检查制度。由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加,对重点县区、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进行调研,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查,全面了解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落实投资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全年投资任务的措施,并形成督查报告专题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和每季次月10日前向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月和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征地拆迁进展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和相关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督办科负责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建立督办事项报告制度及办结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需要督办项目涉及单位、联系人、办理事项、办理时限等情况汇总抄送办理单位,并报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督办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督办科根据督办事项进行专题督查、督办,各办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办结情况报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督办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流程和时限,不包括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国家和省级部门审批时间、政府审批土地时间及征地拆迁、赔偿谈判及协商所耗用时间。所有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完成,该段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重大项目公示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 以上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未规定的事项、程序、时限,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具体工作流程、办理时限,适用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和省级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需要市级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