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每季度末次月15日前召开市直相关部门联席办公会,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分析影响项目推进的原因和环节,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定需要联合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明确项目推进的时间要求。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督促联席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编写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了解、掌握、报告本行业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议事项。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市级联合审批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报件后,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将后期办理各项手续的各部门办公地址、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并告知项目业主,同时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抄送市直相关部门。各涉及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提前介入进行指导,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需要上报省级部门批准的,由市级相应部门及时报批。重大项目业主应积极与各审批部门进行联系,按时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向相关部门报送报件。各部门对项目的审批办理情况必须在市重大投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提出办理措施和办理期限,并在下次会议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土地征用、环评、水保、规划、林地占用、资金协调等相关手续的重大项目,在审批报件报出后,市直相关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该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抄报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系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在本行业内相关手续的跟踪、协调、监督和管理,并提出推进意见和建议。联系人每月5日前向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月项目推进情况。
第五章 重大投资项目市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市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挂钩,有关单位和县区党政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挂钩联系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五个一”的要求,即一个项目、一位联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考核目标、一项奖惩办法,研究提出重大项目挂钩联系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挂钩领导和责任人应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帮助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土地、规划、环保、供电、供水等建设条件,协调项目建设资金,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切实加快重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