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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的通知
(昭政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八日

  昭通市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深入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加快推进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政发〔2007〕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每年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在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二章 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适用审批制工作流程;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但属国家规定的核准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详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适用核准制度工作流程。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适用备案制工作流程。

第一节 审批制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许可4个阶段,时限为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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