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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七)发展经营性服务。

  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主要由农技经营服务组织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推广服务。

  (八)落实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的基本支出及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障,将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基层公益性农技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村级农辅员补助等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在重大农技措施推广、农技人员培训、农作物和林木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防治、农情统计、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管护、农业执法、汛情旱情监测等方面给予财政支持。今后,不再设置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性质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各县区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推动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设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九)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技人员,各县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技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搞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积极把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创办、领办各种形式的农业服务经营实体。

  五、实施步骤

  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7月20日前),继续学习和领会国发〔2006〕30号、云政发〔2007〕85号等文件和全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工作调研,制定昭通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第二阶段(2008年7月20-25日),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实施改革工作;第三阶段(2008年7月26日-8月15日),各县区制定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重点是确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管理体制和人员编制,制定基层农技人员竞聘上岗管理办法,明确县区、乡镇两级机构的具体岗位、聘用条件、聘用办法和聘用时间,制定本县区基层农技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渠道和方法,并在8月15日前将方案报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第四阶段(2008年8月16日-10月31日),全面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各县区组织安排本县区基层农技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慎重稳妥地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化解工作,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第五阶段(2008年11月),进行验收总结、巩固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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