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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部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公开发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工作。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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