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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修改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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