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适时开展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清理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开发行为。
严禁无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盲目开发中小水电。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中小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查核准。已经审查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核准手续。
严禁项目法人圈占水能资源和炒作水能资源。已取得中小水电站开发权的投资业主必须按照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加快中小水电站开发进度,并就前期工作、开发进度、投资计划等向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承诺,实行限时开发;按照有关时限要求,未完成工作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管理权限终止开发权,重新招商。
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和在建项目进度的管理。投资业主必须将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向当地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明确承诺,对首次未完成承诺目标的,予以通报和警告,项目业主必须在次年的上半年把上年未完成的目标按计划完成,连续两次不能按计划完成承诺目标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管理权限终止开发权,重新招商。
项目法人在开发中小水电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要引入另外的投资和管理业主进行合作或联营等,必须报经原批准授予开发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切实做好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移民工作。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各项移民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在开展移民工作中,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移民进行补偿和安置。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移民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中小水电运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