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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批文;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审批文件、电站建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城市规划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矿产压覆审批意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等。

  (三)严格中小水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中小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执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加强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电开发市场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严格中小水电项目工程验收管理。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和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核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木采伐、安全、防洪、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小水电站试运行后,要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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